Article 27

In force

设在城市道路管理范围内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其他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市政设施建设的设计及养护规范。

各类管线的产权单位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对道路各类管线及附属设施的检查和管理。管线及窨井盖等附属设施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产权单位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及时补缺、修复或者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废弃的架空杆线、窨井、箱体等应当及时拆除并恢复道路原状。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管线及附属设施管理维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产权单位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落实安全责任,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