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根据规划要求,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需要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管廊管线产权单位或者行业(专业)部门,与管廊管线产权单位协商实施方案,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与城市道路工程同步施工。

建设单位在施工前未事先通知管廊管线产权单位或者行业(专业)部门,造成地下管廊管线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