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居民有权向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报,也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行为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欺骗、诽谤、涂改选票、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居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的;
(二)本人或者指使他人贿赂选民、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的;
(三)采取抢夺票箱、撕毁选票或者起哄闹事等手段破坏选举秩序的;
(四)其他干扰、妨碍选举工作正常进行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被推选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已经当选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