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居民委员会成员出缺,且本届居民委员会任期尚有一年以上的,可以通过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补选。
居民委员会成员不足五人时,应当在三十日内进行补选;已足五人但仍缺额的,是否补选,由居民委员会提出意见,经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决定。补选居民委员会个别成员的,由居民委员会主持;补选居民委员会全体成员的,由重新推选产生的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补选程序参照居民委员会选举程序。
补选的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至本届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