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居民委员会产生时的选举方式组织投票。

居民委员会组织投票时,提出罢免要求的居民或者户的代表、居民代表,以及提出罢免建议的街道办事处,应当推选代表或者指派人员到会作出说明并回答有关询问,被提出罢免的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有选民或者户的代表过半数或者超过三分之二的居民代表投票,并须经投票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结果应当予以公告。罢免未获通过的,一年内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

罢免居民委员会主任或者全体居民委员会成员时,应当由重新推选产生的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街道办事处派员参加。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