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民营经济组织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重点治理政策落实、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政府失信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