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对民营经济组织的行政检查,应当根据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开展,最大限度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联合检查范围,推行综合查一次和非现场无感式监管,通过涉企行政检查系统,实现对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数字化管理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畅通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渠道,及时纠正不当行政执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