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开展地质灾害、公共卫生、森林草原防灭火、突发事件等应急演练和应急知识教育普及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村庄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完善基本设施器材,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农村人口集中居住区和重要地段安装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