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成本核算以及补贴补偿机制,补贴补偿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在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开展运营服务质量评价和成本费用年度核算报告审核的基础上,定期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成本进行审计、监审和绩效评价,合理界定财政补贴补偿额度和范围。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交通综合换乘枢纽、站点站牌、停车场站政策扶持和建设投资。

Local Regulations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