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供应站点,是指为用户供气的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瓶装燃气换气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
(二)燃气设施,是指专用于燃气储存、输配、供应的各种设施及其附属设备,包括气源厂、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储配站、调压站、计量站、供应站、加气站、各种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以及用户户内燃气计量装置、金属管道和阀门等设施;
(三)燃气器具,是指使用、充装燃气的炉具、取暖器、热水器、沸水器、冷暖机、烘烤器、燃气气瓶、调压器等产品。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