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以燃气为动力能源的运输用户和燃气供气站点,必须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对驾驶员、加气员进行相关安全知识培训,使其掌握燃气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的应急措施。发现渗漏等情况,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否则,可以责令其停止使用或者拒绝供气。

运输燃气的车辆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