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按照职责管理权限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市或者旗县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职责管理权限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市或者旗县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依法批准的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