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的条件或者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无法定依据收费、罚款,不按照规定使用罚没收据,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收入的;
(三)违法扣押或者超期扣押车辆的;
(四)使用或者损毁扣押财物的;
(五)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六)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七)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八)徇私舞弊,包庇纵容非法运营的;
(九)对投诉超过规定期限未做出处理、答复的;
(十)乘坐出租汽车不付租费等其他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侵害经营者、驾驶员利益的;
(十一)其他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