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绝载客或者途中甩客的;
(三)载客后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四)损坏、擅自改动、遮挡、不按照规定使用车载设施设备的;
(五)巡游车进入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站点不服从调度,未按照规定上下乘客和停车候客,擅自招揽乘客的;网约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的;诱导乘客取消线上订单进行线下交易的;
(六)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的。
以上同一行为在一年内被查处三次以上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本条例所称一年内是指从当次查处之日起向前推算十二个月。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