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网约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要求向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实时全量准确传输车辆运营信息,或者不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未按照规定如实提供与经营活动有关信息的;
(二)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上预约的车辆、驾驶员不一致,未如实向乘客提供为其服务的车辆牌照和驾驶员姓名的。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