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情况。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违规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设施设备予以扣押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信息技术监管记录资料,可以作为证据材料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当事人进行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