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在宾馆、饭店、医院、大型商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和大型客流集散地设置出租汽车专用乘降站,机场、车站应当设置出租汽车候车站,并向出租汽车开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派工作人员驻站对出租汽车经营秩序进行监督管理。
市区繁华商业街道应当设立出租汽车临时乘降点,统一在乘降点上下乘客。其他未设临时乘降点的路段,在不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时,乘客可以招手租车。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