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经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十二分记录;
(二)三年内无较大以上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三)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五)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六)无传染性疾病,身体健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后,应当组织考试并为考试合格的人员核发证件。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