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用于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装具有卫星定位、行驶记录、应急报警、数据实时传输等功能的车载设施设备;

(二)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油气两用燃料汽车或者燃气汽车随车气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