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责令返还违法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