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选认选派的科技特派员,可以以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入股、资金入股、技术服务和租赁经营等形式,与服务对象结成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经济实体(简称利益共同体)。
科技特派员服务期满后在利益共同体所持股份不受身份改变等因素影响,向所在单位报告后,可依法依规继续持有股份,确保利益共同体持续稳定发展。
科技特派员与服务对象合作结成利益共同体,需经所在单位批准,并报省、市两级科技特派员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科技特派员从利益共同体获得的合法收益,归科技特派员个人所有,不受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科技特派员个人须如实将从利益共同体获得的收入报所在单位备案,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兼职(任职)和获取额外利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