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0

In force

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时存在监护缺失情形,或者一方存在监护不当情形,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或者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等危险状态的,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或者长期监护。

承担临时监护职责的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未成年人生活照料、医疗救治和预防接种、教育、心理辅导、情感抚慰等工作,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必要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对需要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障受监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有条件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拓展社会服务功能,开展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散居孤儿、残疾未成年人等的临时照料、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等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