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

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未成年被害人为女性的,一般应当由女性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有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组建专门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团队。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协会应当对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进行指导和培训。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需要保护救助的,应当委托或者联合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经济救助、医疗救治、心理干预、调查评估等保护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