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加强数据信息共享,指导支持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流动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以及困境未成年人的监测排查和关爱服务。

民政部门对收养申请人的收养能力、与被收养人在融合期间的融合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后,可以依法将其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交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收养。收养关系成立后,民政部门与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终止。支持国内家庭收养病残孤弃儿童,病残孤弃儿童被收养后延续享受相关保障政策。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