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国家机关、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立即采取必要保护措施,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隐私部位遭受或者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未成年人意识不清、严重营养不良、身体存在多处损伤,存在或者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四)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被遗弃或者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六)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八)其他侵害、疑似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未成年人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鼓励公民发现离家出走、夜不归宿或者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在能力范围内进行劝阻、制止。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报告单位或者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