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未成年人保护的以下工作:

(一)采集未成年人基本信息,对困境未成年人建立信息档案;

(二)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三)定期走访困境未成年人,开展关爱慰问;

(四)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五)监督未成年人委托照护情况;

(六)发现被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等情况;未成年人存在异常情况或者遭受、疑似遭受严重伤害、面临重大危险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相关部门报告;

(七)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其他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并落实鼓励性政策。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