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协调、督促工作,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落实进行监督。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健全民营经济发展统计监测和分析制度,定期发布监测、分析结果等有关信息,准确反映民营经济组织发展运行情况。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