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学技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民营经济组织深化产教融合,建立创新合作机制,培养符合民营经济组织需求的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合作建立研发机构、技术中心、科研实验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提高民营经济组织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能力。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仪器设备、试验场地等资源,为民营经济组织技术创新提供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