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遵循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

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