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依法应当进行招标投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供应商、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

(二)设置项目库、名录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三)设定超过政府采购项目要求的业绩门槛;

(四)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设置或者采用不同的信用评价指标;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

政府采购的采购人、相关代理机构以及依法应当进行招标投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发布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等信息,提高政府采购、招标工作的透明度。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