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汶阳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撂荒地治理,加强政策扶持,引导复耕复种。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发包汶阳田,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保护和利用汶阳田,及时制止、举报非法占用、损害汶阳田或者撂荒等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