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在城镇开发边界以内,开展城市空间形态、城市功能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推进城中村、老旧小区、危旧住房改造,提升人居环境品质的居住类城市更新;

(二)推动老旧工业区、老旧厂区厂房、老旧商业区、旧市场、低效产业园区、低效楼宇、传统商业设施等存量空间资源提质增效的产业类城市更新;

(三)改造和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城市功能的设施类城市更新;

(四)加强名泉、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保护利用,彰显泉城特色风貌的名城保护类城市更新;

(五)推进山体、滨水、湿地、公园、生态廊道以及城市生态基础设施修复完善,提升生态环境品质的生态类城市更新;

(六)统筹多类存量空间资源配置、优化功能布局,实现片区可持续发展的综合类城市更新;

(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