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物业保修期届满后,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或者改造可以按照规定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建筑物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需要维修建筑物共用消防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紧急情况维修程序,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消防救援机构发现住宅小区和其他共用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应当通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限期维修、更新或者改造;逾期不维修、更新、改造,或者住宅小区和其他共用建筑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未确定管理人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