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建筑物共用各方应当配合消防安全管理,接受防火检查和巡查,联合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参加消防演练。

建筑物共用各方不得妨害其他使用人的消防安全,不得妨碍消防设施使用;发现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通知建筑物负责统一管理的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