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新建、改建、扩建城乡供水工程应当同步建设消防供水管道、消火栓、水池等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建设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利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组织修建消防车通道和取水设施,并设置醒目标志。
农村消防水源和消防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