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数据共享标准,加强相关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建立数据异议反馈、核查修正机制,完善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和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制度,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企业融资、申请优惠政策等事项中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实施失信惩戒,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根据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轻重程度等采取适度的惩戒措施。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解除惩戒措施,移除或者终止失信信息公示,并在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协同修复。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