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健全完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实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
任何单位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民营经济组织摊派财物。禁止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征收、征用财产,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征收、征用财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