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依法对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依托“鲁执法”平台,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落实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实行涉企检查事项清单管理,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外,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抽查事项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检查范围,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民营经济组织,应当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实施积极稳妥的监管政策,分类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