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民营经济组织金融服务机制,优化整合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资源,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完善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普惠融资服务体系。
鼓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优化民营经济组织授信评价机制,在贷款利率、担保条件、贷款期限、抵(质)押物等方面依法合规开发和提供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合理设置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首次贷款、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支持力度,提供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和便利度。
鼓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服务,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信用和交易信息,为上下游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提供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