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擅自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的,由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