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湿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检查、评估湿地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