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修复重要湿地应当编制湿地修复方案。湿地修复方案应当由所在地市、县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提出,报省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国家重要湿地修复方案报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省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在批准修复方案前,应当征求同级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的意见。湿地修复方案应当包括重要湿地的基本情况、主要生态问题、修复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修复目标、修复内容及措施、保障措施等内容。

修复重要湿地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湿地修复方案进行修复。省级重要湿地修复完成后,应当经省林业草原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依法公开修复情况。省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修复湿地后期管理和动态监测,并根据需要开展修复效果后期评估。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