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湿地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鸟类和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向湿地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进行科学评估,依法取得批准,并加强调查、监测、预警、控制、评估、清除以及生态修复等工作,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