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江河、湖泊、海域等的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