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严格控制占用湿地。

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除外;禁止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省级以上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除外。

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水体、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地形地貌等,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涉及国家重要湿地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省级重要湿地的,应当征求省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一般湿地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