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服从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并与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规划相衔接。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根据湿地类型、分布情况、生态功能和水资源、生物多样性状况,明确湿地保护的目标任务、总体布局、保护修复重点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