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心理特点、发育需要、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家庭监护教育条件等情况,采取有益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开展思想、法治、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

(二)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确定矫正小组,并吸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参加;

(三)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通知并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为其完成义务教育提供条件;

(四)对年满十六周岁且有就业意愿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其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给予就业指导和帮助;

(五)督促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

(六)采取跟踪帮教等有利于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融入社会生活的必要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