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采取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方式,根据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和犯罪行为等实际情况,剖析引发犯罪的主客观原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庭教育,引导未成年被告人正确认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促使其改过自新。

人民法院根据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社会调查、心理疏导、家庭教育、判后回访等司法延伸工作,有效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