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采取措施严加管教。
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加强教育,对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学生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心理、行为等情况的沟通,强化家庭监护和学校教育的协作配合。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举报。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