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学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充分认识文身可能产生的危害,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商务、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文身服务提供者的监管,实行源头管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宣传、网信、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履行各自职责,形成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合力。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